(2015)衡桃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枣路赵辛。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新建南路43号。本院在执行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同年8月13日前履行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衡民二终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尽义务。截至2015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加工定作款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5元(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7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以后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应担负的执行费7400元,合计5086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8625元。二、如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得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