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35号原告曹某,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李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已找不到被告为由,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判员 孙鸿雁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雨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