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冀思战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思战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思战,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济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0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于家中。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思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思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冀思战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7日,在金乡县鸡黍镇任楼村大沙河东河堤滥伐林木共计60棵。经金乡县林业局现场勘查,活立木蓄积25.74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任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冀思战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冀思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冀思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冀思战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思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冀思战的户籍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审批表、到案经过、证人冀某乙、任某、张某甲、贾某、张某乙、刘某、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冀思战在侦查机关的供述,金乡县林业工作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思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冀思战当庭自愿认罪,并为其财产刑的执行提供了执行保证,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庭后,本院委托成武县司法局相关部门对被告人冀思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评估,相关部门评估认为对被告人冀思战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冀思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靳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