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全与重庆中日出租车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蒋虹,重庆中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4464号原告刘全,男,汉族,1983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蒋虹,男,1987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被告重庆中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31号第四十二层1#,组织机构代码77847727-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诉被告蒋虹、重庆中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是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