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文、张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文,张海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瓜州县渊泉镇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康建文,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钮建军,男,生于1979年7月24日。委托代理人何德森,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文,男,生于1990年10月1日。被告张海健,男,生于1986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海文、张海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文、张海健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海文、张海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瓜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