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吴进、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进,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吴进,男,住址:贵州省湄潭县。被执行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镇,法定代表人:邓建华。关于申请执行人吴进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4]1165号仲裁裁决书(终局)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惠州市永展家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墟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市永展家具��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惠阳新墟支行23×××99帐户的存款人民币19334.14元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