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莫某娣与刘某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599号原告莫某娣,女,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陆锋,广东中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杰,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娣诉被告刘某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某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莫某娣负担。审判员 陈 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麟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