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田彦静、田彦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田彦静,田彦宾,冯海星,冯利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67号原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刘生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秦雷波,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田彦静,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被告田彦宾,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被告冯海星,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被告冯利芳,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内黄县。原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彦静、田彦宾、冯海星、冯利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XX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