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方源申请执行许国东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40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方源,许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刘方源。被执行人许国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内经字第1126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许国东所有的博时WAICGAFE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A3LD**);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沁(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