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现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苗荣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燕云台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现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婧人民陪审员 吴瑞琳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