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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605号原告段某某,住古交市。被告徐某甲,住古交市。原告段某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玉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2002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8年11月25日补办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二婚,婚前没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07年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现在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小学上学。2013年原告曾向贵院提起过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法院判决后,原、被告仍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现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子徐某乙随被告生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甲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有一子,取名徐某乙。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2013年10月1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本院驳回。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徐某乙跟随被告共同生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结婚生活多年,且生有一子,其感情基础是好的。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双方应多沟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关于要求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玉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慧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