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俞某某,女,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