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万忠宝、丁琼书计划生育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万忠宝,丁琼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14号(2015)新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仕兰,局长。被执行人万忠宝,男,1980年8月28日生,云南省新平县人。被执行人丁琼书,女,1979年6月16日生,云南省新平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万忠宝、丁琼书计划生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新行非诉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一、准予执行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新计生征决字(2014)第07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责令被申请执行人万忠宝、丁琼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192966.00元,逾期不履行将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万忠宝、丁琼书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权利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万忠宝、丁琼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7月10日、2015年7月31日共履行了执行款40000元。现二被执行人对尚欠的款项152966元与申请执行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万忠宝、丁琼书给付申请执行人新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152966元,该款自2016年起每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直至余款152966元全部还清为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平县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1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或恢复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或恢复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贵东审判员 何文勇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