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11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万年,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