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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商城县司法局余集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自愿与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自愿与王某某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继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