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39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东升,商城县司法局余集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以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自愿与王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为了维护子女的健康成长,自愿与王某某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祥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继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