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隆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42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隆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宝旺道北侧、天祥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万海,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侯家营镇。法定代表人李健民,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腾隆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燕南包装股份合作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7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027337.02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保全费15982元,执行费12833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地产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协助义务人青岛啤酒(石家庄)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现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需等待审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4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