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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路与黄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黄涛,冉红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2584号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金龙路,组织机构代码79588328-0。法定代表人罗跃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国,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涛,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苗族,居民。被告冉红琼,女,1990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涛、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长江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11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重庆众信房地产策划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