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西安某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占军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闫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91号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26层。法定代表人齐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卲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东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闫占军。申请人西安高科集团高科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因贷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闫占军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9号城市风景·8号府邸第4幢1单元13层11303号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闫占军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七路9号城市风景·8号府邸第4幢1单元13层11303号房屋予以预查封(合同登记号Y1205695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2010047)。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的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