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淄博海源智能表有限公司与秦宜亮、李宏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海源智能表有限公司,秦宜亮,李宏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淄博海源智能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陆萍,总经理。被告:秦宜亮。被告:李宏霞,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海源智能表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宜亮、李宏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海源智能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淄博海源智能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殷筱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璐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