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施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03号原告:施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钟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