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6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佘万与全邵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万全,邵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913号原告佘万全,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邵云祥,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万全诉被告邵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佘万全负担。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