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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6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佘万与全邵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万全,邵云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6913号原告佘万全,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邵云祥,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佘万全诉被告邵云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万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佘万全负担。审判员  陈清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