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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024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