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024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