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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718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祝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