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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行终字第0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赵淑珍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36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淑珍,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上诉人赵淑珍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6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淑珍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赵淑珍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上诉人赵淑珍请求撤销(2015)西行初字第00683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赵淑珍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要求判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制作(2014)第201403110472号训诫书的行为违法并撤销,并确认移交训诫书行为违法。因赵淑珍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赵淑珍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赵淑珍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