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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肇端法执字第63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翠星路。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太和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天一圆生态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632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敏贤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