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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倪翠虹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翠虹,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民初字第556号原告:倪翠虹。委托代理人:李平。委托代理人:陈建升。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瑞富。原告倪翠虹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倪翠虹诉称,其于1986年9月21日出生,户口一直在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也一直享有金东村村民的权利,履行村民义务,参加村里的统一社保。因杭长客专拆迁工程实施,被告于2011年8月28日在未召集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开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制定《东孝街道金东村拆迁地基安置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3月14日以同样违反程序的方式再次对该方案予以修改,两个方案均以原告已出嫁,是外嫁女为由,剥夺了原告的宅基地分配资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歧视妇女,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1、确认被告制定的《东孝街道金东村拆迁地基安置实施方案》无效;2、判令被告给予原告村民待遇,即分配不少于75平方米的宅基地;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倪翠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丽娜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人民陪审员  余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