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冯建立与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才照国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立,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才照国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2602号原告冯建立。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艳超,职务经理。被告才照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立与被告宽城双利精选有限公司、才照国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建立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建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0元,由原告冯建立负担。审判员 贾佳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