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2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宋鹏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500号原告:宋鹏忠。委托代理人:刘艳平,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13号。负责人:许玉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艳敏,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受理原告宋鹏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滨河路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鹏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解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郑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