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刑初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钱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刑初字第013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甲,无业。2015年6月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5)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钱某甲于2015年5月26日下午,翻围墙进入隔壁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其伯父家,至二楼房间内采用撬抽屉锁等手段,窃得人民币26000元和黄金手镯2个、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挂坠1个、黄金珠子“路路通”1个、钻石戒指1枚,上述首饰价值合计人民币20984元。后被告人钱某甲将钻石戒指藏在家里,并将其他黄金首饰6件销赃至江阴市某某镇某某打金店,得赃款人民币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亲属代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6000元,并将上述黄金首饰6件赎回退还被害人。后被告人钱某甲又将钻石戒指还给被害人。由于黄金首饰变形、钻石戒指质量保证书丢失,被告人钱某甲亲属又以人民币9000元买下钻石戒指和作出相应赔偿。被告人钱某甲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被告人钱某甲盗窃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46984元。案发后,被告人钱某甲近亲属已将上述赃款、物全部退赔、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多次供述在卷,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客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收条,证人黄某、何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钱某乙、邵某的陈述笔录,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信息表,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财物价值合计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款、物均已退赔、退还;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定从轻处罚。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钱某甲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另被害人请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调查评估报告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庄建定人民陪审员 李士度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