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刘广利与盛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利,盛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66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利。被执行人盛东升。申请执行人刘广利与被申请人盛东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广利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邹民初字第132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盛东升于2015年8月6日已履行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邹民初字第132号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