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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龚金强等人与翟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金强,冀豫东,冀蔡东,翟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金强(龚小强),女,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冀豫东,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龚金强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冀蔡东,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系龚金强之子。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永国,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龚金强、冀豫东、冀蔡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龚金强、冀豫东、冀蔡东的委托代理人张计红,被上诉人翟永国的委托代理人李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翟永国诉称龚金强、冀豫东、冀蔡东作为债务人冀小产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龚金强、冀豫东、冀蔡东是否继承遗产及继承遗产的范围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三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