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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杰与刘辉、李亚楠、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杰,刘辉,李亚楠,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889号原告马杰,男,汉族,1989年10月14日生。被告刘辉,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生。被告李亚楠,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生。被告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号*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07424149-9。法定代表人张炳,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袁涛,系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部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马杰诉被告刘辉、李亚楠、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星程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杰、被告刘辉、被告李亚楠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星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杰诉称,2014年10月底,我通过被告李亚楠与被告郑州星程公司签订了抵押贷款协议,该协议系被告李亚楠是以郑州星程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代表郑州星程公司与我签订的,当时签协议时,李亚楠让我在其提供的已经打印好的协议上签了名字,承诺郑州星程公司给我贷款26万元,并以我的豫AT8C**号轿车作为抵押。后郑州星程公司并未将贷款转给我,而是直接交付给了李亚楠,当时我对此也不知情,一直在等待郑州星程公司下放贷款。李亚楠又私自将该笔贷款借给刘辉使用,后因刘辉未能还款,郑州星程公司将我的轿车予以扣留。此时我才得知事情真相。我多次向郑州星程公司主张权利,但郑州星程公司既不同意放车,也不让复印当时签订的贷款协议,后我向李亚楠和刘辉主张权利,二人给我出具了保证书,保证2015年6月10日之前凑齐全款结清该笔借款赎回我的轿车,但至今一直没有履行保证。综上,我虽然与被告郑州星程公司签订了贷款协议,但该公司并未将贷款交付给我,应视为没有履行交付义务,其无权扣留我的车辆,被告李亚楠作为郑州星程公司的职工,隐瞒事实真相,有与郑州星程公司相互勾结欺骗我的嫌疑,被告刘辉认可其借用了该笔借款,且向我出具了保证书,保证将该车返还给我,因此三被告均有归还我车辆的义务,为了及时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我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T8C**号轿车。被告刘辉辩称,原告诉状所说属实,钱确实是我用的,被告郑州星程公司不应该扣原告的车。在郑州星程公司把车扣了之后,我还跟该公司一个姓韩的人联系,他说因为我们属于逾期还款,应当缴纳违约金,说是能交上3万多元的违约金就同意放车,当时我给原告37500元,让他把钱转给汽贸公司的财务程大东的账户,但钱转过之后,该公司并没有放车。郑州星程公司应该把车返还原告,关于下欠郑州星程公司的借款,我愿意偿还。被告李亚楠辩称,原告轿车的分期是我负责办的,办过之后钱打给我了,刘辉又把钱用了,分期的款都是刘辉还的,之前已经还了4万多了,后来因为钱没有按期还,郑州星程公司把车扣了,郑州星程公司应该把车返还给原告。被告郑州星程公司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原告马杰以352200元的价格在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牌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码LFV3A24G7E3080960,发动机号码CDZ529863),并于2014年12月17日在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行车证,车牌号码为豫AT8C**。后因原告欲以该车抵押贷款,便找到做汽车分期抵押贷款的业务员被告李亚楠,被告李亚楠又与被告刘辉联系,由被告刘辉通过被告郑州星程公司为原告马杰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后被告郑州星程公司并未向原告马杰支付借款,而是将该借款转入被告李亚楠的银行账户,被告李亚楠又将该笔借款转给被告刘辉使用,因被告刘辉未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郑州星程公司扣押了原告的豫AT8C**号轿车。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郑州星程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委托其员工袁涛到本院了解案情并接受本院询问,本院向其询问如下问题:1、原告所诉车辆是不是你公司扣押的?答复:“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需要向我公司代扣部的人核实清楚”;2、你公司是谁与马杰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及其他法律手续?答复:“有专门的人负责与他签订,当时银行的人也跟着去他家调查情况了”;3、原告通过你公司向中国银行贷的款是否通过你公司汇入原告的账户?答复:“这个我也不清楚,回去到公司落实后再答复”。4、在办理贷款时,你们公司是如何与银行、客户(贷款人)等结合协调的?答复:“我公司相当于一个担保人,向银行交的有保证金,客户申请贷款,需要通过我公司办理,具体的操作流程我也不清楚”。直至本案法庭调查结束前,被告郑州星程公司并未向本院做任何回复。根据被告郑州星程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汽车饰品、汽车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相关陈述、购车发票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录音光盘、情况说明及承诺书、保证书、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所有的豫AT8C**号小型轿车是否由被告郑州星程公司扣押的问题,因被告郑州星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接受本院询问时未明确否认,并表示其需要向该公司代扣部核实,因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被告郑州星程公司扣押了原告车辆。被告郑州星程公司在扣押该车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扣车行为合法,且其并未履行给付原告借款的义务;另外,根据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并未取得经营担保车辆抵押贷款业务的资格,故其扣押占有该车的行为属于无权占用,原告作为该车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其返还原物。被告李亚楠、刘辉在与原告马杰办理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中对原告马杰存在欺骗行为,导致原告马杰的车辆被郑州星程公司非法扣押,但因二被告并未实际扣押、占有原告的该车,对原告马杰要求该二被告返还车辆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马杰与该二被告的相关纠纷,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马杰牌号为豫AT8C**号的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码号∕车架号码LFV3A24G7E3080960,发动机号码CDZ529863)一辆;二、驳回原告马杰对被告刘辉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马杰对被告李亚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83元,由被告郑州星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为000520109000001428,开户银行为开封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汇款后,请及时拨打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办公电话0371-2380****或将汇款凭证传真至0371-23806301。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翟国强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人民陪审员  赵雪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