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史明玮与刘亚惠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史明玮。法定代理人史海峰。被执行人刘亚惠。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史明玮与刘亚惠抚养费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抚养费24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史明玮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赵睿光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