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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张贵银与王静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银,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张贵银,男,1976年8月3日,汉族。被执行人王静,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5)第0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容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容劳人调仲案裁字(2015)第0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志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英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