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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鄢勇,罗莉与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莉,鄢勇,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759号原告罗莉,女,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鄢勇,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世林、刘忠敏,重庆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大石坝大路村73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080-5。法定代表人吴秉琪,董事长。本院在审理(2015)江法民初字第05781号原告罗莉、鄢勇与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人数众多,属于在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发生争议依法���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管辖不明确,约定管辖无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认为本案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影响案件,要求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天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