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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0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董守梅与王朝阳、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守梅,王朝阳,刘红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0935号原告董守梅。被告王朝阳。被告刘红霞。原告董守梅诉被告王朝阳、刘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董守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朝阳、刘红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守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董守梅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研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