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申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林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斌,林侯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申字第10号申请再审人李斌。委托代理人李光林。被申请人林侯银。申请再审人李斌因与被申请人林侯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斌申请再审称:一、2009年8月21日下午17时许,林侯银驾驶无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急速横冲到申请人车辆临近时,为避免正面撞击申请人车辆而左转致右车轮离地,失去平衡而翻倒,非申请人采取右驾方向避让,车身左侧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身右侧发生刮擦,造成林侯银车辆翻倒在地;二、林侯银车辆未上保险,属“黑车”;三、林侯银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四、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与本案无关。并提供了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3)温瑞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及快递送达回执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现李斌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定期限,其提供的上述证据也不属于新证据,也没有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其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李斌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德朝审判员 朱小微审判员 丁瑞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