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钱博博诉唐国栋欠款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博博,钱仁义,梅志红,唐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59-2号申请执行人钱博博。被执行人钱仁义。被执行人梅志红。被执行人唐国栋。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鄂枣阳执字第00159-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国栋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60号领秀花园1幢1单元5层2室单元房一套。执行中查明,该房屋系陈景全、官琼于2009年8月28日从唐国栋处购买,并于2014年1月2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过户。樊城区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判决唐国栋、祝瑞英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陈景全、官琼将登记在唐国栋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60号领秀花园1幢1单元5层2室(房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XX-1号),的房屋过户至陈景全、官琼名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国栋名下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XX号领秀花园1幢1单元5层2室单元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祥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