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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中执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安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淮安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378号申请执行人一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韩泰南路9号。破产管理人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淮安市××西路**号新世纪大厦*楼。负责人张沛生,该所主任。被执行人淮安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开发区韩泰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嵇安生,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剪梅集团(淮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剪梅公司)与淮安万得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宝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淮中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万得宝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剪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万得宝公司申请再审,本院经再审作出(2014)淮中商再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审判决进行了改判,万得宝公司仍不服提起上诉,因未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再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判决已不具有执行力。本院认为,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本院(2011)淮中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经再审已经改判,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淮中商初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以军执行员  吴淮清执行员  董润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仕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