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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欧运飞、任水玲、张少群、张少莲、陆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欧运飞,任水玲,张少群,张少莲,陆国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镇民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地址:信宜市迎宾大道玉都花苑。法定代表人庄伟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瑞生,该支行资产保全员。委托代理人黄启深,该支行信贷员。被告欧运飞,男,汉族,住信宜市。被告任水玲,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张少群,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张少莲,女,汉族,住信宜市。被告陆国杰,男,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诉被告欧运飞、任水玲、张少群、张少莲、陆国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章庆审 判 员  吴昭彬人民陪审员  梁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沛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