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田伟与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之孝民事执行实施类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伟,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之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2015)唐执字第178号申请人田伟,男,汉族,1955年。被申请执行人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高新区建设北路198号。法定代表人陆之孝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陆之孝,男,汉族,1968年。本院在执行田伟与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之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正在侦查过程中,并先行我院查封了唐山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陆之孝名下关联企业财产,高科总部大厦1号楼1001室、1002室、1003室、1004室、1005室2001室。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唐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履行内容的执行。在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涂德仲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赵福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