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炳云与李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云,李宗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62号原告李炳云,男,193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沁园坊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李宗蓉,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受理原告李炳云与被告李宗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云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炳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李炳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梁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宇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