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吴华堂与被告蔡玉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堂,蔡玉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吴华堂,住晋江市。被告蔡玉丽,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李刚博,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堂与被告蔡玉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堂以暂先撤回起诉,另行依法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玉丽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13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5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