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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坤徽与被告吴垒垒、许永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坤徽,吴垒垒,许永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822号原告吕坤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代理人杜仁忠,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垒垒,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许永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坤徽与被告吴垒垒、许永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坤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坤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5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