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屈维艳诉巨冠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屈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