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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屈维艳诉巨冠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屈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诉被告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向本院屈某某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屈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立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