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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耀光犯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耀光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03号罪犯陈耀光,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本科文化,原任浦城县仙阳中学校长,住浦城县怡园F区。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浦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耀光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追缴挪用的公款640389元。于2012年12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熊斌,执行机关代表金新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耀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耀光自入监服刑以来,曾因未经民警批准,私自跟随外分监区去监狱超市购物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表现较好,尚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2013年4月、5月均因担任号长,表现突出各奖1分;2013年5月、2014年1月至3月因稿件被刊用共奖5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92分以上。尚能参加劳动,从事教员工种,能完成任务。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18.6分。2015年4月7日退交赃款4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扣分单,行政没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耀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叶盛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