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商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赟与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赟,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553号原告魏赟,个体工商户。被告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淮盐高速淮安南入口东侧。法定代表人史学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闯,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赟与被告江苏忠义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158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