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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凌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易云,陈国建,于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687号原告凌易云。被告陈国建。被告于玮。原告凌易云与被告陈国建、被告于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9月10日,被告陈国建、被告于玮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上述人民币8万元,两被告至今未返还。现要求被告陈国建、被告于玮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共同支付相应的利息。审理中,原告确认:其无法提供被告陈国建、被告于玮户籍资料。本院认为:基于被告陈国建、被告于玮身份情况不明,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凌易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伟人民陪审员  田永生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