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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执字第2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2125-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16层。法定代表人孙永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费红、周兰兰,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法定代表人王燕。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环南路宝带楼。法定代表人叶玉庭。被执行人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法定代表人叶建章。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吴商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息10116512.64元,支付违约金2023302.528元,律师费236413元,合计12376228.168元;若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即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通畅路153号1幢、2幢、3幢房屋、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通畅路153号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4200元、4633400元、3332400元、1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250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3102元,由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2489330.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489330.16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9889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又受理了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叶建章、王燕、叶建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96822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2082元。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上述案件与本案并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通畅路153号1幢、2幢、3幢房屋,并对该房屋、部分室内装饰装修、无证建筑物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4919700元。本院将评估报告送达给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双方均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嗣后,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但经二次拍卖,均流拍。2015年6月11日,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两案[(2013)吴执字第2124、2125号],依(2013)吴商初字第0073、007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17457554.1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现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前支付3100000元,2015年6月25日前支付500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2158869.5元,对于余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再向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后,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再无纠葛,(2013)吴商初字第73、7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执行完毕。如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按原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继续拍卖抵押物;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通畅路153号1幢、2幢、3幢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由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办理注销手续;案件执行费131971元,由申请执行人苏州东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5985.5元,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5985.5元。此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偿债能力及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华美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履行了10258869.5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商初字第00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苏州中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苏州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丁启龙执行员  时琼芳执行员  梁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