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行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83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邮行初字第00083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路89号集嘉园2幢2408室。法定代表人岳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志伟,原告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沈松山,江苏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宝应县苏中中路619号。法定代表人刘忠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旭,被告单位工伤保险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朱晓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桂华。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诉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同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宝人社撤(2015)第4号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宝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审 判 长 嵇晓红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聪 微信公众号“”